为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是网络信息内容治理领域的重要法规,对维护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以下从十个方面对其进行系统梳理与解读:
1.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规定旨在规范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行为。其核心是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促进传播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2. 服务许可制度
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以及提供新闻信息发布平台服务,均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服务均属违规。
3. 许可申请条件与程序
申请主体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要负责人、总编辑须是中国公民,并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等。申请需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提交材料,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4. 从业人员资质要求
规定对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新闻采编人员应当具备新闻专业知识,并接受相应的专业培训。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与职业道德。
5. 信息内容规范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
6. 平台主体责任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设立总编辑,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平台应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加强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传输的信息,应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扩散,保存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7. 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安全
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及隐私。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并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
8. 监督检查机制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实施监督检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主管部门可对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记录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9. 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对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违反转载规范、未履行平台主体责任、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罚措施包括警告、责令暂停服务、罚款、责令关闭网站、吊销许可证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准则,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服务规范。规定强调社会监督的重要性,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构建了覆盖准入、运行、监管、追责全链条的管理体系,是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保障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发展的重要法治保障。相关服务提供者及从业人员应深入学习、严格遵守,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新闻传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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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02 03:01:50